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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行审965号

方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石付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石付饶,褚松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2行审965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厚,任主任职务。被执行人石付饶,男,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方城县。被执行人褚松延,女,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卫征决字(2017)第75号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石付饶、褚松延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享有职权。但征收决定中载明被执行人石付饶、褚松延系释之街道和平村人。调查笔录未显示且方城县未有和平村,显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的方卫征决字(2017)第75号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章松

审判员  史永均

审判员  尚 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燕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