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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607号

简阳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张福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福良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607号

被执行人:张福良,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执行张福良罚金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玉文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樊增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开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