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607号
被执行人:张福良,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执行张福良罚金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公司登记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玉文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樊增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开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