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8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公司,住所地: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221号。负责人王文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敬龙,系该行职工。被告向前明,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刘玲华,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经审查决定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公司诉被告向前明、刘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公司未按本院(2017)赣0428民初180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超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颖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