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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956号

聂芳清与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高坝田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芳清,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高坝田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聂芳清,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苗族,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高坝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平,系该村主任。本院受理执行的聂芳清与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高坝田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697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没有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69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智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阳

书 记 员 王依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