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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278号之一

王献修与安泽县唐城镇冯子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献修,安泽县唐城镇冯子节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献修,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冯子节村民委员会,地址:安泽县唐城镇冯子节村。

法定代表人:赵树林,系该村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王献修与安泽县唐城镇冯子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冯子节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给付申请人王献修工程款11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执行费1629元。但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冯子节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泽县唐城镇冯子节村民委员会存款11691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志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