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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3619号

李晶申请执行白宁军、黄玉荣、黄保柱、越占军、郝建兵、乔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晶,白宁军,黄玉荣,黄保柱,越占军,郝建兵,乔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619号申请执行人李晶,男,汉族,现住杭锦旗锡尼镇。被执行人白宁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黄玉荣,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黄保柱,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越占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郝建兵,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乔永,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晶申请执行白宁军、黄玉荣、黄保柱、越占军、郝建兵、乔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7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乔永有丰田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乔永所有的丰田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竞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