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协20号
申请执行人:周国平,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洪向东,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娄底市。
被执行人:陈红苗,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申请执行人周国平与被执行人洪向东、陈红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娄星区法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6)湘执监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国平与被执行人洪向东于2017年9月1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洪向东已按协议履行第一期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521执协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宁顶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