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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3818号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万云、崔岭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万云,崔岭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818号

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颜世龙。

委托代理人:汪勇,男,公司员工。

被告:钱万云,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崔岭霞,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钱万云、崔岭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被告钱万云、崔岭霞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院对被告钱万云、崔岭霞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陆立新

人民陪审员  章 晔

人民陪审员  胡永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郑旭芝

书 记 员  徐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