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3818号
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颜世龙。
委托代理人:汪勇,男,公司员工。
被告:钱万云,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崔岭霞,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钱万云、崔岭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被告钱万云、崔岭霞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院对被告钱万云、崔岭霞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陆立新
人民陪审员 章 晔
人民陪审员 胡永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郑旭芝
书 记 员 徐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