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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执726号

赵洪超、陈当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洪超,陈当,王玉霞,陈向东,宋孝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赵洪超。

被执行人:陈当、王玉霞、陈向东、宋孝庆。本院执行赵洪超与陈当、王玉霞、陈向东、宋孝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721执72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民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战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