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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940号

嘉善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张高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善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张高红,奇龙奶酪厂,殷亮萍,陆秀龙,张美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940号申请人嘉善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125、127号。被执行人张高红,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奇龙奶酪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翠南村。被执行人殷亮萍,男,1988年1月8日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陆秀龙,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张美芳,女,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奇龙奶酪厂(普通合伙)、张高红、殷亮萍、陆秀龙、张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陆秀龙、张美芳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法院依法送达传票至今未到法院履行执行标的也未接受执行调查;被执行人陆秀龙、张美芳名下房产被设定最高额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陆秀龙、张美芳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嘉善奇龙奶酪厂(普通合伙)、张高红、殷亮萍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嘉善奇龙奶酪厂(普通合伙)、张高红、殷亮萍、陆秀龙、张美芳已经被列入失信名单库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嘉善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无补充线索材料提供,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7)浙0421执9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嘉善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嘉善奇龙奶酪厂(普通合伙)、张高红、殷亮萍、陆秀龙、张美芳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嘉善奇龙奶酪厂(普通合伙)、张高红、殷亮萍、陆秀龙、张美芳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善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嘉善奇龙奶酪厂(普通合伙)、张高红、殷亮萍、陆秀龙、张美芳直接向申请人嘉善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武圣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