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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140号

折巧玲申请执行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折巧玲,汪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折巧玲,女,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汪强,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折巧玲与被执行人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1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强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汪强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蔺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