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折巧玲,女,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汪强,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折巧玲与被执行人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1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强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汪强所有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蔺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