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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终1696号

李红平、曾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红平,曾超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696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红平,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2009年3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曾超,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10年4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超、李红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粤0113刑初686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曾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被告人李红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追缴赃物笔记本电脑一台、拉杆箱一个、双肩包一个、身份证一张、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依法发还被害人邱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红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红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刑初6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李红平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红平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刑初6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江锦权

审判员  庞美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俊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