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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2748号之一

赵某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7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赵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8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共计5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13200元(含执行费65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8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旭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靳 欣

法官助理 刘媛媛

书 记 员 王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