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5执158号申请执行人于汉军,男,1948年4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址明水县被执行人马占山,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苹果宾馆。被执行人马占岭,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申请执行人于汉军与被执行人马占山、马占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本院作出的(2016)黑1225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于汉军与马占山、马占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立武
审判员 王志春
审判员 任立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