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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民初1921号

杨光荣与李晓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光荣,李晓东,李振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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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921号

原告:杨光荣,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李晓东,男,1990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李振达,男,1958年10月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杨光荣与被告李晓东、李振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