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921号
原告:杨光荣,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李晓东,男,1990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李振达,男,1958年10月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杨光荣与被告李晓东、李振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