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29民初1218号
原告:万宇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存兰,女,汉族。
被告:郑爱民,男,汉族。
原告万宇涛与被告郑爱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万宇涛向本院提起诉讼。事实与理由:被告郑爱民拖欠原告万宇涛工资5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不还,遂原告诉讼来院。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本案经诉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爱民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所欠原告万宇涛工资5900元。
二、双方对本案其他问题不再争执。上述协议,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经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关晓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