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曾春霞,女,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曾德明,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刘方方,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
被执行人:李武军,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崀山镇工商所干部,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春霞与被执行人曾德明、刘方方、李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小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