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189号
申请执行人:闫淑媛,女,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交通街32-3号。
被执行人:庞小兰,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十道街212号4栋1单元1楼1室。本院在执行闫淑媛与庞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庞小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担保人孙灏自愿用其名下的房产为被执行人宠小兰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孙灏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108-9号十字街改造项目(金棕榈)9栋3单元12层3号(建筑面积:68.81平方米、产权证号:哈房权证开字第2014004**号)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巩东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