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3139号
原告:桐城市城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兴尔旺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95740098L(1-1)。
法定代表人:安志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胜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红兵,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城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城市城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城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城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城市城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敏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子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