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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执160号

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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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祥,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跃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建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云2524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华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162540.4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轿车一辆,但暂无法变现履行,无存款,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穷尽一切执行程序和措施,仍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执1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员  林重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云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