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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2249号

赵科伟与叶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科伟,叶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249号

原告:赵科伟,男,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叶小兰,女,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赵科伟诉叶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科伟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科伟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多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