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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执恢452号

鲍宝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14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723执恢452号傅风仙:申请执行人鲍宝红与被执行人傅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503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鲍宝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傅风仙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恢452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