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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166号之二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买佳日用百货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买佳日用百货店,汕头市澄海区东恒工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被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买佳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榴云路**号乐买佳购物广场**层A3商铺。经营者:邵桉桉,男,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

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东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外洋工业区沿街,

法定代表人:蔡耀冬,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本院执行的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买佳日用百货店、汕头市澄海区东恒工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买佳日用百货店及其经营者邵桉桉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0元;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东恒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表。2017年5月2日,本院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2、2017年4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起了网络查询,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劵。3、2017年10月16日,案件承办人约谈了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进展及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等情况。申请人对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乐买佳日用百货店及其经营者邵桉桉应履行金额为3000元,未履行金额为3000元;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东恒工贸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额为6500元,未履行金额为6500元。被执行人尚有执行申请费50元未交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鹏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万雪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