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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保108号之一

郭利利、张晓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利利,张晓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108号之一

申请人:郭利利,女,汉族,1983年1月23日出生,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张晓松,男,汉族,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宁津县。申请人郭利利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晓松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张晓松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97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