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申6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剑波,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土敬,女,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再审申请人梁剑波因与被申请人梁土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粤13民终3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梁剑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剑波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瑞 南
审 判 员 龚 敏
代理
审判员 许 海 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林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