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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52号之一

芜湖市菲菲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市菲菲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芜湖市融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菲菲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市场园G1-12号,组织机构代码58613922-8。

法定代表人:杨文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开发区东区(二期)东四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728385595。

法定代表人:何爱林,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万春西路祥泰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68975870。

法定代表人:何爱林,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菲菲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芜湖市融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鸠江开发区东四大道北侧立信路口科研培训大厦、东四大道D单元301室、D单元302室、东四大道北侧4#厂房及所占土地使用权,但目前不宜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芜湖市融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菲菲图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207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柏东

审判员  梅根生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程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