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697号
原告: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金滕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684552091L。
负责人:周观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鸿,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志明,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犍为县华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犍为县岷堤春晓B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3233220558。
法定代表人:施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与犍为县华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荣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