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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6922号之五

张金明、蔡向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明,蔡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692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金明被执行人蔡向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783民初882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向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向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向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蔡向军(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87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东AUT())O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葛怀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