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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2执21号

付光辉与郭加富、郭占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光辉,郭占超,郭加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付光辉,男,1940年12月5日出生,黑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委托代理人付国臣(与付光辉系父子关系),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执行人郭占超,男,1987年4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郭加富(与郭占超系父子关系),1957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光辉与郭占超、郭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7502执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怀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