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503号申请执行人韩雪,女,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凌湘滨,男,1973年5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韩雪与凌湘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66700.0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凌湘滨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并将凌湘滨列入失信名单,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恩君
审判员 冀宇慧
审判员 张春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