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677号
原告:熊某某,男,1982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
被告:陈某,男,1974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熊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以和被告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何建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