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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执1543号之一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润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1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村商业银行),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润东,男,1967年6月2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姜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姜润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姜润东所有的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2017)冀0828执967号姜润东与新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一案的兑现款41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新

审 判 员  窦永海

代理

审判员  丁会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春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