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7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银海西格玛通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银海西格玛通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辽宁银海西格玛通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辽宁银海西格玛通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执行人辽宁银海西格玛通用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风
审判员 马世平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