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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766号

华运文与亮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华运文,亮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766号

原告:华运文,男,生于1956年11月19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告:亮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飞利浦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单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华运文与被告亮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华运文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华运文负担。

审判员  沈忠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