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099号申请执行人邵文健,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李平,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邵文健与被执行人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6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李平应向邵文健支付货款47640元、案件受理费495元,合计481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文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邵文健以已与被执行人李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计 珉
审判员 李坤复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祖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