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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执206号

袁春绪、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春绪,王鹏,王亚,段云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袁春绪,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申请执行人:王亚,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段云,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袁春绪、王鹏、王亚与被执行人段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鄂1087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春绪、王鹏、王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段云送达(2016)鄂1087执206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段云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春绪、王鹏、王亚赔偿款3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724.5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自2017年4月19日止);缴纳案件受理费390元,申请执行费568元。被执行人段云至今分文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段云在江北监狱服刑,经查被执行人段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将被执行人段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松燕

审判员  李家奎

审判员  谢 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