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5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晋三明,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技术工人,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杨文品,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张莉莉,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三明与被执行人杨文品、张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文品、张莉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晋三明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207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
审判长 李柏东
审判员 梅根生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程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