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35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某,绰号“老舒”,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租住湖南省中方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
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7)湘12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舒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舒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舒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舒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舒某撤回上诉。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德武
审 判 员 舒东龙
审 判 员 郑 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禹 治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