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钟才容,女,生于1961年3月19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庆县。
被执行人:王仕伦,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执行人:卢蓉,女,生于1972年9月13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钟才容申请执行王仕伦、卢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王仕伦、卢蓉偿还申请执行人钟才容借款本金3225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629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王仕伦、卢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钟才容可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