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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4执25号

乌尼乌日莫、王泽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九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尼乌日莫,王泽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4执25号申请执行人乌尼乌日莫,女,彝族,1975年6月6日出生,四川省九龙县人,住四川省九龙县。被执行人王泽勇,男,藏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四川省九龙县人,住四川省九龙县。本院执行的乌尼乌日莫申请执行王泽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乌尼乌日莫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乌尼乌日莫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伍开红

审判员 黄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晓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