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4执25号申请执行人乌尼乌日莫,女,彝族,1975年6月6日出生,四川省九龙县人,住四川省九龙县。被执行人王泽勇,男,藏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四川省九龙县人,住四川省九龙县。本院执行的乌尼乌日莫申请执行王泽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乌尼乌日莫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乌尼乌日莫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伍开红
审判员 黄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晓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