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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民初721号

邵培培与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培培,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721号

原告:邵培培,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光霄。

原告邵培培与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邵培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邵培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雯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