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648号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城泰豪商城*楼。法定代表人曾红珍,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小平,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雷冬生,男,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冬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