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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4511号

蔡林烽与钟增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林烽,钟增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4511号

原告:蔡林烽,男,1990年4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

被告:钟增敏,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杰,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林烽与被告钟增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蔡林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蔡林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姚红波

审判员  陈玉珍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