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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8172号

刘正喜与康思琪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刘正喜,康思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8172号

原告:刘正喜,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康思琪,女,199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刘正喜与被告康思琪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刘正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正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海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