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4民初2505号之一

谭志军与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志军,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2505号之一

原告:谭志军,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卫锋,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明。

被告:李波,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谭志军与被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志军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志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324元,减半收取2662元,由原告谭志军承担。

审判员  吴灿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