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丛佳兰,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被执行人:张长伟,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申请人丛佳兰与被执行人张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辽021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7日,本院以(2017)辽0212执364号案件立案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2016)辽021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房产信息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上述单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人民币50000元及诉讼费,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人张长伟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并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科
审判员 李传龙
代理
审判员何祖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 德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