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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441号

陆德英与潘雄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德英,潘雄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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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441号申请��行人:陆德英,女,壮族,1967年9月7日生,现住文山市。

委托代理人:熊理坤,男,壮族,1966年11月6日生,现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潘雄伟,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生,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陆德英与潘雄伟合同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潘雄伟人民币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雄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审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