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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行终184号

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石文武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文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终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仁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济忠(特别授权),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法定代表人贺祝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澹(特别授权),该局工伤保险科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严但灵,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石文武,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代理人谢民亮(特别授权),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上诉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邵阳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石文武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7)湘0511行初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强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济忠,被上诉人邵阳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彭澹、严但灵,第三人石文武的委托代理人谢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1月6日,石文武在邵阳市北塔区九盛北海工程项目部工地拖斗车运渣土时摔倒受伤。2016年4月21日,石文武以强友公司为用工单位向邵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邵阳市人社局受理申请后,于2016年5月16日,按照强友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向其发送协助调查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16年5月17日,强友公司签收上述两份文书,但是未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2016年6月20日,邵阳市人社局作出邵工伤认字(2016)0024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2016年6月23日将该文书送达给强友公司。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争议焦点是强友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邵阳市人社局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2016年6月23日将该认定书送达给强友公司。强友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除外的情形。故原告强友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强友公司诉称,一、上诉人从未收到过被上诉人的任何法律文书;

二、被上诉人是2017年4月20才知道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7年5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邵阳市人社局辩称,一、该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按照强友公司单位所在的地址依法向强友公司送达了法律文书,告知了其陈述、申辩和举证的权利。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之后,也依法送达给了强友公司;

二、强友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强友公司的上诉。第三人石文武陈述称,邵阳市人社局所作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强友公司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强友公司的上诉。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各方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邵阳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及上诉人强友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经查,邵阳市人社局提供的EMS快递单、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北塔揽投部盖章的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证明其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已向强友公司履行了相关告知、送达义务,程序合法。强友公司提出邵阳市人社局认定工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邵阳市人社局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2016年6月23日将该认定书送达给强友公司。强友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除外的情形。故强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俊刚

审 判 员  刘朝晖

审 判 员  杨皞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刘嘉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