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8477号
原告:战伟东,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燕南鹿鸣春大酒店416室。
法定代表人:许少川,职务不详。
原告战伟东与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战伟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战伟东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马超雄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