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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8477号

战伟东与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战伟东,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8477号

原告:战伟东,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燕南鹿鸣春大酒店416室。

法定代表人:许少川,职务不详。

原告战伟东与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战伟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战伟东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马超雄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