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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542号

韩某与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韩某,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542号

原告:韩某,男,汉族,现住冀州区。

被告:段某,男,汉族,冀州区人。韩某与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韩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韩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计宽

人民陪审员  常邦迪

人民陪审员  孙同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亚 百度搜索“”